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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七部委|《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非遗相关内容已标注)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加强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等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完善全国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水平,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和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央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印发了《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了突出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区分事权财权、合理控制规模、强化监督监管等基本原则,强调了准确把握事业与产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关系,力求更好发挥文化旅游在保障基本文化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坚定文化自信、有效扩大国内需求、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重点文物和重大考古遗迹保护水平有效提升,文化旅游融合程度显著加深,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能力不断增强,中华文化重要标志的传播度和影响力进一步彰显,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明显提升。


     

《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时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5方面项目,并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支持内容。


     

《实施方案》制定了具体项目筛选标准,提出在项目遴选过程中,优先考虑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要求,以及中央明确的重大旅游发展任务相关项目,并积极向“三区三州”、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等重点地区倾斜。同时规定,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项目原则上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予以支持。西藏、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项目可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对于东、中部地区未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项目,为突出项目公益性和中央支出责任,在实现国家垂直管理前,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予以支持。对于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国家公园中央单位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安排。


      

在上述支持比例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地方积极性、落实属地责任,同时兼顾中央财力限制、确保公平分配,根据部分领域自身特点,《实施方案》进一步设置了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支持限额,超出部分不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


      

下一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共同推进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发挥中央投资带动作用。



     

《实施方案》与非遗相关内容包括:在建设任务部分,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内容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以及必要的配套停车场、库房、辅助用房和环境整治等,具备综合展示利用功能,包括传统表演艺术类的展演剧场、排练厅等,传统手工技艺类的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等,传统民俗活动类的室外展演活动场地、小型室内展示空间等,以及相关的辅助用房或库房等。


     

 此外,《实施方案》还在筛选标准部分明确,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国家文化公园管控保护区和主题展示区内,辐射文旅融合区和传统利用区,需列入相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属于能够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价值内涵的标志性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须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名录中,且能兼顾其他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需要。